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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娶风情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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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构成的基本单位是家族,而家族的构成、发展与延续,家族之间社会的构成与扩展,都源于婚姻。婚姻,又称“嫁娶”,即,女婚为嫁,男婚为娶。又称“婚媾”。古人解释说:改其男女之身,谓之嫁娶;指其好合之际,谓之婚姻。”又在《尔雅·释亲》中说:“婿之父为姻,妇之父为婚。”“……妇之父母,婿之父母相谓为婚姻”。无论女适夫家的嫁,还是男往娶女的娶,或是妇婿两家父母互为“亲家”,都可以表明婚姻是够成家族、产生亲族的基础。因此,婚姻的民俗传承是社会民俗中至关重要的内容。研究不同时代,不同社会的婚姻习俗,对于了解和认识历史和社会有着重要的作用。

 

婚姻的民俗形式

 

在人类的社会经验中发展起来的婚姻习俗惯例,在婚姻的构成形式上呈现出多样性,每一种形式都展现出婚俗发展的历史的、社会的、经济的、民族的特征。

从构成婚姻的性质、方式和手段来看,结合我国汉族的婚俗加以分析,大致有以下十六种形式:

(一)掠夺婚

掠夺婚,俗称抢婚,是一种古代婚姻形式,是古代氏族部落非婚时期用战争手段俘获妇女的一种野蛮的强制婚姻形式。这种形式在许多民族生活中由习俗转为遗风,在现代婚礼中还保留了某些仪式,可以窥视其残余。我国古代《易经》爻群中的“匪寇婚媾”正是殷商时代抢婚遗俗的概括描绘。

现代世界实行抢婚的方式多种多样,但是,这些抢婚与古代的掠夺妇女已大有不同,绝大多数都从原来的真抢变为模拟抢掠的方式了。

据调查资料显示,我国景颇族中实行的婚俗有拉婚(景颇语称“迷确”)偷婚(景颇语称“迷孝”)、抢婚(景颇族称“迷鲁”),都是古代掠夺婚姻的遗俗形式。他们在抢婚前先举行古老的占卜仪式,选中男女双方村落负责主持抢婚的人,掠夺妻子在这里成了主要的求婚方式,自然已经过女家同意才进行的。

德宏傣族的抢婚有自己的特点,先是男方抢亲人结伴带刀,带铜钱,按照与女方约定好的时间地点去抢夺姑娘,姑娘要装做呼救,然后女方的亲友左邻按预订的方式上前营救,男方抢亲人向来人撒铜钱,诱使来的人捡钱,男方装做逃走。然后再举行正式的订婚手续,有的是女方准备出一块石头,作为要的彩礼索价标志,抢后男方用大锤子将石击碎,作为还价的表示。   

瑶族中有一种迎亲方式,是在晚上男方家举火把向女方杀抢而来,到半路上,女方也持火把截杀出来,男方把姑娘抢到自己行列,女方作夺回的战斗,随后新娘与新郎溜出队伍,于是战斗停止,双方聚宴。

台湾高山族的鲁凯人新婚时,新娘在家要用三条废绳绑起来并且要隐藏在暗处,新郎迎娶时要设法找到新娘,然后割断绳才可以带走。这种习俗也是古代抢婚的一种变异形式。

僳僳族中也有预先约好时间地点实行抢婚方式的。壮族中“夜婚”习俗也是抢婚遗风的形式。

满族过去的“叉车”、“抱轿”也是用半路相遇相截获新娘的方式标志古代掠夺婚的残余变异的。

许多北方骑马民族的迎娶方式中,新娘骑马前逃,新郎策马后追,追上后举行婚礼的习俗,同样是后代抢婚的一种模拟表演。

但是,这些民俗事象绝不能证明掠夺婚已安全转化成婚礼仪式了,因为在我国解放前,强抢妇女的婚姻确实存在。据调查解放前华北、华中、华东一些落后偏僻地区抢夺寡妇的行为确实存在,少数民族中强迫抢夺为婚的事例也存在。这些与远古氏族部落战争掠夺妇女的婚姻已经不同,而是阶级压迫与封建制度造成的严重后果,只不过用抢的手段和方式进行罢了。这和古典的掠夺婚已经不可同日而语了。因此它已经不是古俗遗风了,而是一种野蛮的压迫手段。

在民间传说、故事中,丑恶异类或妖怪精灵索取妇女、强抢妇女的情节内容,正是发间用口头语言艺术反映远古掠夺婚内容的一种形式,它们都可以做了解远古掠夺婚参考。

在一些民族的历史文献中,保存了不少氏族部落战争中抢掠妇女俘虏分配为妻的记录,甚至大规模的奴隶战争中也有这种婚姻恶性发展。不过,这种抢婚的典型形式终归是历史的陈迹了。

(二)服役婚

服役婚是一种古老的婚姻形式,它是以男子赴女方家服劳役为结婚条件的。这种劳役等于男子向女家支付妻子的身价,是对女家失去一个女劳力的先期赔偿。因此,通常服役都有一定期限,服役期满,男子才可以携带妻子儿女返回男家。这种形式在北美印第安人和苏门答腊土著人中多见。九十年前,有人引用《圣经》上关于雅各娶表妹时到舅父拉班家服役十四年的故事记载,来证明这种婚姻形式在历史上的存在。其实,我国解放前的拉祜族就有到妻家“上门”十五年的俗制。去时,带去自己的生活必需品、生产工具和家畜、家禽,十五年期满,再带着妻子和儿女回到父方家。东北鄂温克族的婚俗中有一种入赘限期的形式,正是服役婚的一种。有限期的入赘往往出现在女方家年老多病,儿子年龄小的家庭,入赘期间主要靠男子参加生产,期满后领着妻子儿女离开岳父家。自行建立标志独立门户的“仙人柱”。西南的苦聪人在结婚后也有到岳父家服劳役五至十五年,以支付妻的身份的习俗。这种婚姻形式是从妻居的一种形式,其中有的男子在女家继承了财产,便转为入赘婚了。

(三)买卖婚

买卖婚是古代氏族非婚议婚的一种发展形式,也是私有制婚俗的一种代表形式。它是以男方用相当数量财物为代价换取女方为妻的特点出现在婚俗中的。全世界用财物构成婚姻关系的做法十分普遍,私有制是这种婚姻的基础和靠山。

非洲有许多地方要用百只以上牛羊去娶媳妇的,美洲的土著人白也有用十二匹马驹作聘礼的。

我国古代《周礼》、《礼记》中都详细记载了从天子、诸侯到士人庶民在结婚时用的聘金彩礼。我国古代在结婚过程中要实行的“六礼”就有“纳采”、“纳吉”、“纳征”三大项目,这三种仪礼正是为议定娶妇的身价而设立的。女家得财物后,将女子转给男方,构成财物和女子议价交换的方式。

在汉族中,买卖婚大多用聘金及金银首饰,衣物、礼烛、礼饼等。在农、牧地区,多有加猪、羊、鸡、鹅、牛、马及土地做聘礼的。在少数民族中,过去的买卖婚姻所用的财物,各有不同,北方各民族如蒙古族、满族、鄂伦春族等,在解放前很长的历史时期里,多是用牛、马、羊做礼物的,牲畜数量的多少,作为确定婚姻等级的标志,象十七世纪满族在兴起时期与蒙古族当时的婚俗一样,以畜群为聘礼。鄂伦春族除了送马匹为聘礼外,还要加野猪等猎物和酒。西南的怒族聘礼,通常多用一至三头牛为聘礼,往往也有的只用一头牛,其余身价用铁锅、三脚架、刀等用具作为顶替。在傈僳族中,过去风行以牛计价付银钱的买卖婚,更加典型,议婚当时,先定出几头牛,折合多少钱,一般情况多按四头大牛论价,结婚时一次付清;除此以外,还要付给一笔女方母亲的所谓喂奶钱,衣服钱。还要付女方其他成员的“同意钱”。他们比较明确地认为女子出嫁是劳动力的转移,所以索取财物的名目也比较多,尽量使这种损失得到补偿。因此,财物花费多少因人而异,除男女双方家财是否富有起决定作用外,女子本人的本领及各种条件是很关键的因素。在僳僳族中,由于买卖婚的泛滥,过去有的人家在结婚时向女方家往往提出分期付款的请求,有的甚至等到儿女都长大了还付不清结婚欠岳父家的彩礼钱。在我们蛟河地区个别乡镇,特别是偏远村屯,至今还流行着女方家向男方家索要所谓的“养钱”的作法。少则一万元,多则35万元,这实际上是买卖婚姻的变异。

买卖婚俗。人类社会的剥削压迫制度帮了大忙,给人民造成了沉重的负担和巨大的灾难。许多因贫穷而得不到成婚的悲惨事例,都是买卖婚造成的严重后果。解放前,因包办婚姻把女儿卖给人家做了牺牲品,跳入“火炕”的悲惨生活,不仅是买卖婚对妇女摧残的后果,也是对买卖婚的一种控诉。由买卖婚而畸形发展起来的拐卖妇女的“人贩子”行业,自卖自身的种种做法,客观上正是对买卖婚罪恶的一种暴露。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

在民间口头故事、歌谣中,有很多的作品是以揭露买卖婚罪恶为内容的,这些作品几乎都成了民间文学中民主性的精华。

(四)表亲婚

表亲婚,通常又称姑舅表亲婚,是古老的血缘婚,是血缘婚的遗风构成的古婚形式之一。这种形式是由兄弟的子女与姊妹的子女之间的婚姻关系组成,它的成立有三个民俗传统的依据:一是亲属之间固有的感情基础;二是兄弟姊妹间在财产继承关系之间的某种联系;三是古老的姑舅观念,即古代认为舅家娶姑家女儿为媳,是对当年姑的出嫁的一种赔偿或互换。所以,在我国婚姻史上,姑舅表亲婚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

在各民族婚俗中,表亲婚有不同类型。象僳僳族的“阿木底”婚,就是指姑母女儿嫁回舅家的一种类型,作为当年姑母出嫁的一种补偿,由舅家用首饰(耳环、手镯等)订亲。在僳僳族中舅父之子娶姑母女儿有优先权,只有当舅家不娶时,方可以男嫁旁人。在僳僳族中流行一句谚语说“树最大的是杉木,人最大的是母舅”,正是这种状况的反映,过去在怒族中也十分盛行这种姑舅表婚的优先权。拉祜族女儿嫁给姑母儿子的单方面嫁,这种做法和汉族、满族中曾流行过的“姑母做婆”相一致,相反把舅父儿子娶姑母女儿看作近亲血缘的“骨血倒流”,禁止通婚。

表亲婚是在排除了同胞兄弟姊妹、从兄弟姊妹之间婚姻关系之后,保存下来的血缘、亚血缘婚的一种落后的古俗,它对自然优选原则的人类自身再生产,对子女的健康都有极大危害。这种形式是一种反科学的形式,这种婚姻关系下生育的子女,绝大多数有先天性遗传病症、痴呆与血友病等,弊害之多已为医学所证明。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二章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就包括这种表亲婚的形式在内,这种禁令在法律上生效是革除这一古俗的重要里程碑。关于这一点,有关文件的说明指出:原婚姻法规定,其他三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许多地方、部门都提出,旁系血亲间结婚生的孩子,常有某些先天性缺陷,现在推行计划生育,孩子少了,更应讲究人口质量,要求在婚姻法中明确禁止近亲通婚。据此,改为“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即包括同一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姑表’、‘姨表’之间都禁止结婚。法律上还说明“由于某些传统习惯的原因,特别在某些偏远山区,实行这一规定需要有一个过程,不宜简单采取‘一刀切’的办法。同时还规定对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还要有所变通。可以预见,《红楼梦》和《家》中所描绘那种表亲性爱与婚姻终将随科学文明程度的提高遭到淘汰,成为婚姻史上的遗迹。

(五)交换婚

交换婚是古代氏族非婚的一种古俗形式,它是两个氏族的男方协议互换其姊妹为妻,或互换其女儿为媳的做法,是一种几乎完全对等的交换议题形式。这种形式也表现在姑表婚的两代人交换上,姑先出嫁,生女后换回到舅家去为媳。这种婚俗在贫困家庭之间实行过,可以相互节省一大笔财物财礼。

(六)转房婚

转房婚,学术上又称做逆缘婚,是古代“夫兄弟”、“妻姊妹”共夫共妻的残余形式。在我国许多民族历史上都有这种遗俗,它的表现有兄亡嫂嫁给弟,姊亡妹嫁给姐夫,嫡子继承父妾,弟亡弟妇转嫁给兄。拍叔母转嫁侄儿等。从汉到清实例不少。《史记·匈奴列传》中有匈奴“父死妻其后母”;“兄弟死,尽取其妻妻亡”的说法,正是古代转房婚的实况。景颇族、佤族都有这种婚俗。鄂温克族的逆缘婚是兄死后弟可以娶寡嫂,弟死后兄绝不可纳弟妇;妻死后,可续娶妻妹,不得娶妻妹。否则要受到谴责。古代转房婚有明显的多妻性质,即兄死后嫂转嫁弟时,弟已有妇,寡嫂只能做弟的副妻或妾。

现代的转房婚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它消灭了多妻性质,得到了合情、合理、合法的发展。

转房婚也应当说是一种财产继承转移的变异形式,它既继承和维护了原有的亲族系统,使死者子女不致外流到其他氏族,劳动力不外流,又维持了原有两个家族间的感情和睦关系。致于不同辈份的转房在道德、舆论的约束下,逐渐淘汰。

(七)招养婚

招养婚,即古已有之的入赘婚形式的典型样式,民间俗称“招养老女婿”。这是一种母系家族婚制,从妻居、服役婚的古婚遗俗的发展。它的再现是女不出嫁,招男方入女家为婿。这种婚姻形成发展,主要由于女方需要养老接代。

秦汉时期,我国的入赘形式与前面所论服役婚相同是“赘婿服役”的性质;到宋代的“舍居婿”是“赘婿补代”性质,到元代就成为“赘婿养老”了。由苦役到入赘是正常发展,赘是“以拘质钱”、“以身为质”的意思,应劭在《风俗通义》中也介绍了古代因家贫以身为质的入赘,是有劳役性质的。《史记》记载的淳于髡做“齐之赘婿”就是这种婚俗的先例。

招养婚的入赘是从妻居的一种发展,这在我国现有少数民族的从妻居婚例中可以找到根据。象傣族从妻居,丈夫要在妻家劳动若干年,但幼女的丈夫在岳母家有财产继承权。壮族从妻居比例较大,男到女家后改姓女方姓。这些从妻服役都是招养婚的早期形态,因此,招养婚的入赘,始终带有服役性质。

我国现行婚姻法保障了男子参加女方家庭生活作为成员的权利。这对于改革婚俗必然起到积极作用。

(八)招养夫婚

招养夫婚是一种重婚的一妻多夫的变异形式,这种婚俗法律上无明文规定,在民间却得到了承认。在东北俗称“搭伙”或“拉帮套”。它的特点是已婚女子的本夫患重病不能抚养妻子儿女或老人,家境十分贫困,只能依靠另招一夫担负全家生活重担。这种两夫一妻的婚俗,一直到解放后还有残留。随着社会的发展变革,经济的繁荣,这种形式将随之消逝。

(九)典妻婚

典妻婚又称承典婚,这是旧社会买卖婚派生出来的临时婚形式。这种婚俗形式是以男方用财物租用已婚女子作临时夫妻为其特点。绝大多数情况是男方已婚无子,家财富足,需要子嗣,女家夫妻经济贫困,丈夫无力维持生计,只得同意将妻子按一定期限典当给别人。男方付一定租金,到期将妻归还。这种租妻得子,延续关系的畸形婚俗,虽然是经济剥削、社会黑暗造成的悲剧性恶俗。这种典妻风,早在宋代就有所流行,元代盛行,明清沿袭成俗。民间俗称这是“借妻生子”的一种婚俗。元代法令曾有“受钱典雇妻妾者,禁”。

(十)童养婚

童养婚是我国封建剥削制度家长制产生的一种婚姻畸形。童养婚有两种情况,一是家有子嗣的,同时抱养或买进别家幼女作为养女,适龄期与本家子成婚。养女转为儿媳;二是婚后暂无子嗣,先抱养别家女为养女,或买进养,待生子再将养女转为子媳,这种形式的童养婚又称“等郎婚”,有的养女十二、三岁才等来“郎”。如始终等郎不成,则将养女出嫁。

这种婚俗形式具有极大的剥削性和强制性。未成年养女多为廉价买来的女劳力,在家长控制下,从童养阶段开始,幼女便担负繁重的家务劳动,往往同时遭到体罚摧残。童养媳婚俗的历史由来已久,据《三国志》载:“沃沮国女,至十岁,婿家即迎之长养为媳”。在《后汉书》中记载:东汉献帝建安八年,曹操要采女方则为“少时待年”。在民间传说,故事和歌谣中,有大量反映童养媳痛苦生活的作品,都是对这种恶俗的揭露。有一首安徽歌谣唱道:“养媳妇,到灶前,心中有苦赛黄莲;骂声恶婆老不死,养媳妇受苦到哪年?”这是童养媳发自肺腑的控诉。

(十一)指腹婚

指腹婚又俗称“胎婚”,是封建时代兴起的一种包办婚姻形式。其特点是:两家女主人同时有孕,指腹相约,产后如一男一女,结为夫妻,是家长制为子女包办预订婚约的变态形式。据这种婚俗大约起源于六朝时代,当时门第观念十分严重,为保证两家门第规格对等关系的延续,才兴起了这种畸形的预约包办婚。从六朝的史籍中可找到许多婚俗例证。《南史》载:韦放与张率为彼此子女指腹为婚;《北史》载:崔浩为王慧妻与卢避妻指腹为婚。这种封建婚俗的手段,有以割孕妇衣襟互相交换作为议定的做法。胎婚多流行于官宦人家,民间不多见。在传奇故事、剧本、戏曲中有此类婚俗的反映。

指腹婚由于流弊十分明显,经常受到舆论谴责,而且在法令中明文禁止。宋代司马光就在自己的著作中指责说:“有指腹为婚者,及既长,或有无赖,或有恶疾,或家贫冻馁,或丧服相的,或从宦远方,遂放弃信负约,速狱改变者多矣。”可见宋代这种陋俗成习;到了元代更加盛行,所以元代在法律上不得不明文规定:“诸男女议婚,有以指腹割襟为定者,禁之。”事实上,这种恶俗相沿至解放前,仍有所见。

(十二)冥婚

冥婚又称嫁殇婚,或俗称“鬼婚”,是一种古老的封建加迷信婚俗类型,它是以男女两方为已死,儿女联姻的关系为特点的。这种婚俗早在周代就已列入禁止范围。《周礼·地官》记有“禁送葬者与嫁殇者”,便对冥婚加以限制了。但在封建时代它所以能风行一时,主要是由于帝王将相带头推行此俗的原因。《三国志·甄皇后传》记载魏明帝女淑死后与文帝甄皇后的亡,成婚合葬。又在魏太祖时,曾拟把亡女嫁给邴原的亡子为婚,遭到推辞,也是一例。唐代也有这种婚例。据《旧唐书·萧玉忠传》记载,中家韦皇后“韦庶人又为亡弟赠汝南王洵,与玉忠女冥婚合葬;及韦氏败,玉忠发墓,持其女柩归”。这种迷信婚姻习俗,发展到宋代更为严重,当时盛行“鬼嫁人”,他们是当门做未婚夫亡两家联姻生意的。宋代康誉之撰《昨梦录》中记述宋代风俗时写道:
“北俗男女年当嫁娶,未婚而死者,两家命媒互求之,谓之鬼媒人,返家状细贴,各以父母命祷而卜之,得卜即制冥衣,男冠带,女裙披等。”我国建国后消灭了这项恶俗。但是,近三十多年,在台湾省却由于历史的政治原因,仍将此俗沿袭下来,并有了变异,出现了“娶鬼女”的新类型,这种婚俗形式是以男方为活人与女方死人联姻为特点的。它的方式是:黎明时,女家在路上放有首饰衣物,称为“鬼媒”。拾到的人被盯梢,然后请至女家道“喜”议亲,如系已婚男妇拾得,要求将自己的子或女优先归于“亡妻”名下,立碑上坟。通常多属贪财者得鬼妻,十分荒唐。由此足见移风易俗先取决于社会制度的变革,冥婚的兴废正基于此。

(十三)共妻婚

共妻婚是解放前流行于西藏地区的古婚残余形式,是古代血缘婚、亚血缘婚的对偶变异形式,这种形式多以兄弟共妻为特点,方式是:结婚是长兄为主夫,诸弟为副夫。子女为集体所有,但与古代不同不称共父,均依生育顺序兄弟分配,长子女归长兄名下,以下依次。这种婚姻形式的构成,有其经济上的原因,尤其是许多富家兄弟实行此婚,是为保持兄弟财产始终是一个统一体,不分散。甚至在习惯中认为这种婚俗标志了家庭和睦。这种婚俗在西藏社会习俗中只剩了一些残余,同时,正在向一夫一妻的专偶制转变和发展。

(十四)“阿注”婚

阿注婚是我国永宁纳西族现行的一种“望门居”婚俗形式。“阿注”是男女双方互称的名词,是“朋友”的意思。它是以女家为主招夫,男不过门,只到女家偶居为特点的一种古老婚俗。男女双方结交成“阿注”关系后,双方并无共同的经济生活,只保持了同居关系。这种婚俗目前只在极少数民族和极个别地区遗留,是逐渐向家庭及新的一夫一妻制过渡的一种形式。

(十五)试验婚

试验婚是过去西南少数民族中常见的婚姻形式。它以未正式结婚前先举行试婚同居仪礼为婚俗特点,是自愿婚的一种萌芽形式。其流行范围广至东南亚一带,当地各少数民族中有立“未婚舍”,实行正式结婚前的同居习俗。我国佤族、怒族、布朗族、彝族阿细人、撒尼人都有不同的试婚阶段。

试验婚仪式十分简单,布朗族称订婚为“甘伯”,男方带茶、盐、烟、饭、菜及银钱到女家,女方父母收下礼物后,男方请求与未婚妻同居,这便完成了试验婚的正式手续。结婚是最后获得女方全氏族亲属对同居的批准仪式。试婚阶段却必须经过一段未婚青年同居“公房”的时间,各族对这些“未婚舍”都有自己的称呼,怒族叫“关夹”,哈尼族称作“犬拉”,景颇族称为“王治”或称“思拉达”。

(十六)自愿婚

自愿婚是以男女双方性爱为基础和手段的自由婚俗形式。它是以双方在经济、生活、感情等各方面都保持着平等与均衡,不受其它外力左右或支配为特点的正常婚俗。在古代早已有自愿婚的俗例。《周礼》记载:仲春之日,令会男女,于是时之,奔者不禁。《诗经》中私奔定情,自愿为婚的表现,也并不少见。这种婚俗正是古代“私奔婚“的自愿形式。西汉成都的司马相如家贫,游宦无业,于临邛为客,因弄琴面呈为宦豪卓王孙女新寡“文君窃从窥,心悦而之”。后“文君夜亡奔相如,相如与驰归成都”更加贫困,又回到临邛,开小酒店,夫妻卖酒为生,“文君当卢,相如身自著犊鼻,与庸杂作,涤器于市中,”以至后来迫使卓王孙承认了这桩婚事。这便是传为佳话的卓文君“当卢”的婚史实。这是自愿婚的古俗典型。

一般说来,自愿婚在私有制一夫一妻制条件下,总要有来自家长制和封建道德观念的强大阻力。即使在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下,自愿婚往往也受金钱支配,男女处于不平等地位,我国近现代受到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深刻影响,自愿婚中仍残留了某些包办婚、买卖婚的性质,使自愿婚产生一些不平等的现象。因此,自愿婚虽古已有之,但真正奠定自愿基础,成为人民普遍实行的进步婚俗,应当说只有当私有制解体后,才能实现。

从以上十六种婚俗形式可以窥见我国从古到今各民族婚姻类型的概貌,这十六种形式的构成特点,不外乎以下两种方式:

一、母权家族制→从妻居、望门居→入赘(son--inlaw

二、父权家族制→从夫居→出嫁(get married

这两者之间的游离过渡方式有“阿注”式望门居,或先行从妻居后行从夫居的过渡方式。布朗族的“甘特特”婚,正是这种从妻居三年后再举行从夫居礼的先入赘后出嫁的方式。至于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多偶、对偶遗风,也都有它们自身的传承。

婚姻形式将沿着自己的发展道路在社会民俗中相应地变化,在社会的前进过程中,婚姻一定会在自己的经验中向前推进,变革那些不适合新时代的遗俗常规,使人类文明向更高的阶段上升。

 

结婚礼

 

婚礼,在人的一生中是十分重要的大礼,过去作为“终身大事”是有道理的。这阶段的仪式将明确标志一个人进入了建立个体家庭、发展家族的重要阶段,属于人生仪礼中“划时期”的仪礼,是社会发展必需的仪礼,因此,各民族都特别重视这一仪礼。

我国自古以来为婚礼制定的“六礼”对我国历代婚礼的演变始终起着主导作用,成为封建制度下婚礼的模式,甚至对当代新婚俗仪式也不无影响。“六礼”是婚礼六阶段的不同仪式,即:一纳采,二问名,三纳吉,四纳征,五清期,六亲迎。六礼在婚礼发展中产生了许多因地制宜的变异。

1、纳采:据《仪礼·土昏礼》载:“昏礼下达,纳采用

雁”。昏是古婚字,纳采是议婚的第一阶段。这阶段的程序是:男方请媒提亲后,女方同意议婚,男方备礼去女方家求婚,礼物用雁。关于古礼用雁,有不同解释,有的较早的说法是雁这种候鸟,“木落南翔冰冻北归”是一种顺乎阴阳的往来。用雁为礼,象征顺乎阴阳之意。以后,民间用雁,又产生了新意,说雁失配偶,终生不再成双,以取其忠,这是封建时代宣扬贞妇烈女的结果。事实上,早在周代用雁为纳采礼之前,用礼是分不同等级的,规定公卿纳采用羊羔,大夫用雁,士用雉,以后才一律要活的。近代,纳采求婚与问名仪式逐渐合并举行。除少数地方外,不再用雁奠雁礼了,有的以家鸽代替。

2、问名:这是求婚后把请媒人问女方姓名及生年月日准备合婚的仪式。按《仪礼·土昏礼》记载的古代仪式是“宾执雁,请问名”,主人同意请宾入,授礼,宾开始说问名辞:“某既受命,将加诸卜,敢请女为谁氏。”以谦虚口吻问女子名号这里所说的卜,是占卜男女双方生辰八字命相阴阳,实行合婚,以决定成婚与否,吉凶如何。问名礼对我国婚礼影响很深,迷信成分极大。随着私有制的发展,迷信成分之外扩大了议婚项目和条件,由问名的生辰八字扩展到议门第、职位、财产以及容貌、健康等多侧面,超出了问名最早的范围,时代的社会的因素明显增大。把女方庚帖与男方生辰做占卜,确定了可以成婚之后,再实行纳吉礼。广东许多地方问名不用雁,常用槟榔,明人黎遂球为《槟榔赋》序,说粤人“婚姻之约,以表结言。”《唐书·南蛮传》也记载了西南少数民族“儿嫁娶,纳槟榔为礼,多至二百盘”。《海槎亲录》中也记载海南各地“至于议婚,不用年庚,只送槟榔而已”。可见问名合婚仪式因民族、地方各异。

3、纳吉:是把问名后占卜合婚的好结果再通知女方的仪式。后又称这阶段礼仪为“订盟”,现代称“订婚”,是婚礼中关键的礼仪,男方家占卜之后,再备礼到女家决定婚约的主要内容,古俗照例用雁来做婚事已定的信物,后来,随着买卖婚姻的发展,经过议婚到婚定,叫做进入“小聘”阶段。俗称这段仪礼为“送定”、“过定”、“定聘”、“过小礼”。旧式婚礼这时多用戒指、首饰、彩绸、礼饼、礼香、礼烛,也有用羊、猪的。送定礼过后就表明婚约已成。然后进入纳征阶段的仪式。

4、纳征:又称做纳币,是订盟之后男方将聘礼送往女家,进入成婚阶段的重要仪礼。征(徵)在这里是“成”的意思。币所指财物在古代是指皮帛等物,以后才逐渐发展成聘金了。这项成婚礼又被称为“完聘”、“大聘”或“过大礼”等。在婚俗传承中这时进入了婚礼的繁褥状态,往往男方备有礼单,装礼品的箱笼,由人挑抬,甚至伴以鼓乐,在媒人和礼人护送下前往女家。这项仪式是“占礼”唯一不用雁的仪式。在婚礼发展中,这一项仪式通常采取“回礼”的做法。将聘礼中食品的一部分或全部退回男方,也有的将女方赠男方的衣帽鞋袜作回礼。近代,聘礼更加多样,特别是这时给女方家的现款,把纳征一礼更加商品化了。聘礼的多少及物品名称,多取吉祥如意的含意,数目取双忌单。以古代聘礼出“束帛”为例,尽管五匹帛为一束,但是每匹帛的卷法是两端对卷,一束共合计为十端,仍是双数。古俗聘礼的“俪皮”同样,“俪”是双,俪皮则指成对的鹿皮。是以证明下聘礼时取其双,是几千年的古老传承。

5、清期:送完聘礼后,选择好结婚日期,备礼到女家,征得女方同意时的仪式。《仪礼·土昏礼》记:“清期,用雁。主人辞,宾许告期”。古俗用雁,现代多用红纸写迎娶日期时辰,做“清期礼书”,或口头通知,民间俗称“提日子”、“送日头”,礼品也从简了,往往早在送聘礼时,便把清期手续办完,即过大礼的同时决定婚期。

6、亲迎:是新婿亲往女家迎娶新娘的仪式。这项仪礼实际上是婚礼的主要过程,甚至有的人认为只有亲迎这一环,才是正式婚礼,以前都不称进入婚礼,只称做议婚、订婚等过渡性仪礼。亲迎礼是古今婚礼中最为繁褥琐细的仪式。由于人们总是把祝福的生活愿望与信仰的习俗心理揉合在一起,便形成了五花八门的程序。在这里,家族、亲族对本家亲属成员的发展,也有社会承认的需要,因而世世代代不断积累并创造出种种形式。在这些形式中,有一部分几乎完全是出自社会交往关系的需要。例如,向女家送贺礼的“添糖”;在男家新妇举行拜见礼时“认大小”,婚宴上新人的斟酒,宴后至新婚之夜的“食新娘荣”、“闹洞房”、“装(点)烟”等等形式,都是确立社会关系的仪式。纯属亲迎部分的仪礼,各民族、各地方也各有不同。如用花轿、用喜车、用马、用船,或背新娘、抱新娘等等不一。迎亲用轿一律“双顶”,新郎乘一顶,另选小男孩乘一顶“压轿”。如用喜车一般都选择明艳高档轿车,如奔驰、宝马、卡迪拉克、奥迪等做迎娶新娘的“头车”,选全福小男孩“压车”,前往女家迎娶;等亲用轿一律用“单顶”,新郎于家门外迎候。亲迎中有陪新郎至女家迎娶的“傧相”,搀扶新妇上车轿的“妇命人”,在仪式中都有各自要求;从女家起车轿时,有的女家向新郎献四喜汤、茶,迎娶队伍行次都各有惯制。迎亲队伍返回男家后,由门外进入室内的全过程形式最多,迎轿、下轿祭拜天地,行合礼,入洞房,每一个过程中都有几种到十几种形式。其中有的十分荒诞,充满了禁忌迷信色彩。

现代,随着科学文明的发展,我国的迎娶礼逐渐删繁就简,节约办婚事的新俗演变,尽管传统习俗仍有相当大的消极影响,但是封建迷信的成份已经被剔除大部分。

结婚六礼过后,再进入过渡期。从新妇回娘家的“归宁”(“回门”),一直到新妇进入产育期,第二代再举行庭生礼。此后的婚礼便转化为家庆纪念日,按周年庆贺,直至终年。结婚纪念日在我国古俗中并不注重,近代欧美结婚周年年纪念有特定周期,婚礼后一年为“纸婚”纪念,五年为“木婚”,十年为“锡婚”,十二年为“皮婚”,十五年为“晶婚”,二十年为“银婚”,三十年为“象牙婚”,四十年为“羊毛婚”,五十年为“金婚”,七十年为“金刚石婚”。在这些婚礼的回顾返思中“银婚”与“金婚”为两大重要纪念阶段。

在我国少数民族中,由于民族文化的特点及进程不同,家族的结构有所差异,所以婚礼与汉族往往有较大区别。鄂伦春族婚礼中第一项是求婚,由媒人代表男方向女方家长提出求婚,如果得到允诺,媒人向女方父母叩头,作为求婚告成。第二次是认亲,男方未婚夫由母亲或婶母及一些亲友,携带酒肉到女家,女家邀集近亲,举行认亲礼,女婿要给女方长辈敬酒叩头,但不得向岳父母敬叩。认亲礼当晚,未婚男女吃一种叫“老考头”粘粥,然后,在女方“歇人柱”帐篷中提前同居约一个月。第三次才是过礼,男方往女家送交马匹、野猪、酒等彩礼,并议定迎娶日期。这时,女婿才向父母敬酒叩头、谢恩。第四项是迎娶,女婿带领本部落兄弟姐妹乘马去女方部落,女方派出送亲队伍也各骑马,迎至半路,燃起篝火,喝酒吃肉。此刻,新娘骑马故意离去,新郎骑马追赶,然后并辔而回,共同到男家赴宴。在这里,古俗中的试验婚特点十分明显,游猎民族古老的抢婚仪式已经转化成完全象征的意味了。西南少数民族婚礼也各有特色,别具风情。如僳僳族婚礼大体分两个阶段,一是过礼,二是娶亲。过礼又称赔财礼,男子于定婚后选吉日向女方父兄送财礼,一次或多次送完均可。过礼当日,女方要备酒和杀猪宰羊款待男方父、伯叔、舅及未婚夫。并邀请本家亲族及同村人各家来喝酒。猪分两半,一半归男方亲属吃,另一半女方亲族吃。围聚火塘,边唱边舞,以示祝贺。过礼当日,未婚夫要向未婚妻敬一碗饭肉,作为见面礼物。娶亲当日,以女方送嫁为主要内容,当日女家杀一口小猪,蒸米饭一袋,米饼一百块,酒一瓶放在竹笼中,由人背到新郎家。送嫁行列很长,除近亲外邀同村青年男女伴送,同村人都可以去,排队唱民间情歌。到男方家,列队停在门前,新郎及亲属在门前迎候,双方相对歌舞。然后男方向女方献酒。最后,围坐火塘边,煮酒肉,双方互相对歌、对舞,通霄达旦。僳僳族婚礼,无论送礼、迎娶一律要在猴、鼠、蛇三个吉日进行,在俗信中这是立多子的时日。哈尼族称“米灰”先是男子偷偷将女子领回家里,再正式派人通知女方父母及女方村寨头人,去时要带银元及酒。另一种是订婚的成婚仪式。仪式三项到九项不等。其中,求婚仪礼是派媒人去送给女子酒一瓶,熟鸡蛋一个,女方收下表示同意,未收表示拒绝。成婚时,女子到男家门前,剪去三根头发,然后在大房子行宴,宴上由老人专门唱祝福歌,祝歌内容多为先生女、后生男以及爱情要专一等等。婚期多选秋收后和春耕前。兄弟民族婚礼习俗的古朴、简约与汉族婚礼对比之下,显得特别健康而有生气。

蒙古族是个能歌善舞的民族,歌舞渗透在生活中的每一个细节,热闹盛大的婚礼场面当然更不例外。在我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当地蒙古族群众婚礼就曾经以“婚礼歌相伴始终”的鲜明特色而为人所知。

蒙古族世代生活在广袤辽阔的草原上,居住分散,娶妻或嫁女要到很远的地方去,女儿出嫁后不知道何年何月才能与父母兄妹再见面,因此娶亲成了男婚女嫁的喜事和亲人分别的悲伤了。这种情感的抒发当然要通过歌唱来表达,于是产生了婚礼歌,以经过漫长的演变,一种专门在婚礼上担当唱歌角色的半职业性的婚礼祝词就产生了,男方的称为“贺勒美沁”,女方的称为“嫂子”。而婚礼歌的演唱和内容也日渐丰富和完善,形成了相对固定的程序,贯穿婚礼习俗的全过程。

蒙古族婚礼习俗盛大而繁杂,包括很多程序,婚礼歌则会在每一道程序中响起,以表达不同的感情。如从婚礼的准备阶段,即新婚之前,女方有一位梳头妈,为新婚进行梳头仪式,就要唱劝嫁歌。而迎亲开始后,婚礼歌就更充分地发挥了作用。渲染着热烈的气氛。迎亲的男方家人多在结婚前一天到女方家迎亲。迎亲人到后,女方向男方迎亲人献茶,把新娘为新郎做的袍靴献上,新郎要换装。在此时就要唱盛装歌、祝箭歌、赞马歌以及贺喜歌等。接着求名宴开始,即女方的头道宴、接亲人队伍。宴席当中有献奶酒、对唱等。在新婚即将离家而举行的告别宴上,则会有报宴歌、亲家歌、姑娘歌和报时歌等。报时歌催促着人们起程,男方接亲与女方送亲的人开始上路,一路上欢歌笑语,抢新郎帽子,直到进入男方家头道门,有赛马歌、头门歌、献哈达和荷包歌。在进入男方家和正式举行婚礼后,伴随着一对新人拜双亲、祝愿歌等,直至整个婚礼结束。

蒙古族婚礼歌可以说是伴随着婚礼场景而演出的一部完整的、有情节的、有故事的套曲。它不但记录了婚礼全过程,而且象百科全书一样,集中反映了蒙古族的历史、民俗、社会、信仰以及衣、食、住、行等方方面面,它是进行蒙古族文化研究不可多得的口传文化遗产。

朝鲜族是个能歌善舞的民族,在我们蛟河市乌林朝鲜族乡还保留和延续朝鲜族特有的结婚民俗。

解放以前,儿女婚事全部由双方父母包办,儿女说了不算,结果是夫妻感情不合,离婚现象多。订婚时,男方父母带着打糕、菜、猪肉、酒到女方家拜访,一般都是做熟的物品,和女方父母亲一起吃,没有固定的订婚仪式,当时没有结婚证,找村上有文化的人用毛笔立下字据,算是当时的结婚证,正式结拜为夫妻。

结婚是男方父母订个日子,女方家说了不算,南朝鲜的风俗是,结婚前男方到女方家送被服2套、钱、牛。北朝鲜风俗是男方家不送礼,女方家准备被服、钱。结婚新2天,新娘要拜见男方父母,新娘要送给公公、婆婆、新郎及新郎家每个成员一套衣服做为见面礼。

结婚一般都去女方家举行仪式,新郎、新娘入场,交换礼物,新郎给新娘戒指一枚,新娘给新郎钢笔、手表。来客祝辞,开始边唱边跳喜庆歌舞,边喝酒。仪式结束后,新郎新娘要拜见女方父母进行告别。走的抬轿、女的坐轿,新郎骑马,身披红戴花,装新郎衣服、头带毡帽戴花。到新郎家后,要摆桌,桌上要有打糕,水果、糕点、酒摆上一桌。简单地吃饭,实际上不吃饭,象征性酒沾沾嘴唇,不允许女的喝酒,新娘在出嫁之前要吃饿饭,否则会饿上一天。结婚的第二天早晨,新娘要拜见新郎父母及家庭成员,结婚仪式才算结束,新娘进厨房,过正常生活。

解放后,随着社会的进步,文化程度越来越高,包办婚姻基本上是没有了,朝鲜族的青年男女全部是自由恋爱。改革开放后,结婚一般都在饭店举行,结婚仪式找车队、主持人、乐队、歌手,还有亲朋好友的祝辞,新郎、新娘要给父母、长辈、平辈敬酒,但小辈不敬酒,家庭成员照像,整个婚礼全程录相。

新娘要给新郎父母见面礼,一般有给钱的,或是老人用的礼品。新郎父母要给新娘见面礼,一般是钱、戒指、项链、手表等物品,交换礼品后开始喝酒、唱歌、跳欢快的朝鲜族舞蹈,有时玩到深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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